作者: 来源: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: 2016-04-01 08:47
3月30日,市民张先生拨打市长热线反映:“买东西有必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吗?看到消协宣传说维权要有凭有据,我想详细了解一下。”
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,现实生活中,消费者应当注意,发票或者其他经营者开具的收款单是购物的原始凭证,也是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享受“三包”规定的主要依据。消费者由于未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发票丢失,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者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时,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,一些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凭据为由而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。鉴于发票在投诉处理中的重要性,消费者应养成购物索要票据,回家妥善保管的习惯。 记者黄啟峰
(责任编辑:张慧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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